(2016)皖122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东东与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东,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762号原告:孙东东。被告:汪超。原告孙东东诉被告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东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东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东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