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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东东与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东,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762号原告:孙东东。被告:汪超。原告孙东东诉被告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东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东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东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