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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丛、杨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丛,杨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张丛,男,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杨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2341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张丛、杨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丛、杨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丛、杨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源购买的,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朝阳区南湖大路28号,富苑华城,丘(地)号:4-101/23-4-151,第2#幢二单元315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010006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预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