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陆占坡与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占坡,毛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3民初509号原告陆占坡,农民。被告毛和,农民。原告陆占坡诉被告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董富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占坡及被告毛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占坡诉称,2005年5月20日,被告毛和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以为啤酒厂进啤酒瓶的周转资金。原告在本村信贷员李凤茹家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后,被告长期不归还原告借款,直到2013年10月18日,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一份,并将老收据收回。时隔两年,被告还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又在欠条上写明日期为2015年10月2日。至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毛和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欠条也是我本人所写,但这笔款投到了原告弟弟陆占峰的秦皇岛山海关昌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当时原告的弟弟陆占峰做项目要用钱,找投资。原告说要求用我的名义投资给陆占峰,因为原告怕他爱人知道了生气。我找过陆占峰,当时他说会找原告说这笔钱。2015年陆占峰去世,当时我是为了原告的家庭和睦才给打的条,后来他让我补,我就又补了一个条。我与原告说陆占峰将钱给我,我就将钱给原告。经审理本院认定,2005年5月20日,被告毛和为山海关啤酒厂进啤酒瓶缺少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在本村信贷员李凤茹家将借款交付被告。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2013年10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陆占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毛和。2013年10.18。至2015年10月2日,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按原告要求被告在原欠条上又写上“2015年10.2”。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毛和欠原告陆占坡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提交借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5万元借款给了陆占峰。原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借给毛和的5万元给了陆占峰。原告认为与陆占峰的借款与其无关。经审核,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借条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已实际从原告处收到借款5万元,原被告间借贷关系自原告提供借款时成立且生效。原被告对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主张将该笔借款借与陆占峰,被告应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该笔债权与原告无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占坡借款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毛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富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依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