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刘长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刘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双桂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5624-5。代表人张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长刚,男,生于1975年6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长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梁法民初字第0203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长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于2016年0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长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长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28执2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向承华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