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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连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35号原告:连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45号津滨通厂5号。法定代表人:林肇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世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桂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