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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72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高家村04组。被告孙某某,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