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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徐慧娟与盐城市城南新区西湖度假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娟,盐城市城南新区西湖度假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徐慧娟,居民。委托代理人顾新美,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西湖度假酒店,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通榆103号(CNX)。经营者王伟,1979年12月30日。委托代理人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娟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西湖度假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慧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慧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本院由原告徐慧娟负担,��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邵 伟审 判 员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