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涿鹿县隆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李林平、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隆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林平,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隆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林平。被执行人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湘。本院在执行涿鹿县隆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李林平、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万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被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