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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宁某某诉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慎元,牛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382号原告宁慎元,男。被告牛艳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慎元诉被告牛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慎元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慎元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鹤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