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95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抢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为了筹措毒资,便通过抢手袋的方式筹钱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李某为了不被人认出车牌号,其在作案前均用透明胶布包住自己的一辆红色铃木王男装摩托车前后车牌的最后3个数字(车牌号:粤G×××××)。2015年9月26日14时许,李某驾驶上述摩托车到黄坡圩××街,遇见受害人吴某乙开一辆电动车搭着朋友吴某丙,于是李某就开摩托车一直尾随伺机抢夺手提袋。一直到黄坡花圈旁时,李某就开摩托车从后面追上靠近吴某乙,并把吴某乙放在脚踏板处的一个手提袋抢走,袋里有人民币现金1000元、“小米”手机一台和农业银行卡等物品。次日,被告人李某把抢到的“小米”手机拿到湛江市霞山区手机城卖,得款人民币280元。被告人李某把抢来的赃款用于吸毒及其他开支挥霍掉了。2015年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驾驶上述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在黄坡镇大岸市场见到受害人龙某开一辆电动车搭着吴某丁。于是李某就开摩托车一直尾随龙某伺机抢夺。当经过黄坡镇××大道大岸村路口(靠近S373线)时,李某就开摩托车从后面追上并把龙某放在脚踏板处的黑色手提袋抢走。黑色手提袋里装有一只青绿色花纹挂包和一只土黄色格纹钱包。袋里有人民币现金1100元、银行卡5张、身份证2张以及“红某”手机、OPPO手机、苹果4S手机各一台等物品。李某从抢夺来的手提袋里取出现金和OPPO手机,而把另外两台自己认为已坏的手机及其余的物品丢弃在黄坡镇中山中队后面岭头的树林草丛中。后李某把抢到吴某丁的OPPO手机拿到湛江市霞山区手机城卖,得款人民币300元。李某把抢来的赃款用于吸毒及其他开支挥霍掉了。被抢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提袋、红某手机已经返还给龙某。经吴某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龙某被抢走的一台红某1S手机值款人民币50元,吴某丁被抢走的一台OP**手机值款人民币900元。2015年10月8日18时多,被告人李某第三次上述摩托车在黄坡镇××路××一个妇女单独开一辆电动车,在电动车的脚踏板处放一个手提袋。于是其就开摩托车尾随伺机抢夺手提袋,在城西路某某诊所路口旁把事主庞某的一个手提袋抢走,袋里有人民币51元和“红某”4G双卡手机一部等物品。民警接到庞某的报警后,根据庞某提供的线索在黄坡镇中山中学路口加油站旁将涉嫌抢夺的李某抓获归案。庞某被抢夺的财物除开现金51元外,其余物品被当场追回,李某抢夺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和帽子一顶被当场扣押。经吴某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庞某被抢走的一台红某2手机值款人民币400元。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⑴驾驶机动车抢夺,⑵多次抢夺,⑶为吸食毒品而实施抢夺。公诉机关以吴某甲诉量建(2016)5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是吸毒人员,通过驾驶摩托车抢手袋的方式筹钱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李某为了不被他人认出其车牌号,在作案前均用透明胶布将其车牌号为粤G×××××的红色铃木王男装摩托车车牌的最后3个数字。2015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上述摩托车到吴川市××水果街,遇见被害人吴某乙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朋友吴某丙,李某便驾驶摩托车一直尾随伺机抢夺手提袋。一直到黄坡花圈旁时,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吴某乙驾驶的电动车,并把吴某乙放在电动车脚踏板处的一个手提袋抢走。袋里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小米”手机一台和农业银行卡等物品。次日,被告人李某把抢到的“小米”手机拿到湛江市霞山区的手机城以人民币280元卖掉。被告人李某把抢来的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及其他开支。2015年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驾驶上述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在吴某戊市黄坡镇大岸市场见到被害人龙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搭着吴某丁。李某便驾驶摩托车一直尾随龙某伺机抢夺。当经过黄坡镇××大道大岸村路口(靠近S373线)时,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龙某驾驶的电动车,并将龙某放在电动车脚踏板处的黑色手提袋抢走。黑色手提袋里装有一只青绿色花纹挂包和一只土黄色格纹钱包。袋里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银行卡5张、身份证2张以及“红某”手机、OPPO手机、苹果4S手机各一台等物品。李某从抢夺来的手提袋里取出现金和OPPO手机,而把另外两台自己认为已坏的手机及其余的物品丢弃在黄坡镇中山中队后面岭头的树林草丛中。后李某把抢到吴某丁的OPPO手机拿到湛江市霞山区手机城以人民币300元卖掉卖。李某把抢来的赃款用于吸毒及其他开支。被抢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提袋、红某手机已经返还给龙某。经吴某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龙某被抢走的一台红某1S手机值款人民币50元,吴某丁被抢走的一台OP**手机值款人民币900元。2015年10月8日18时多,被告人李某第三次驾驶上述摩托车在吴川市××××路发现被害人庞某单独驾驶一辆电动车,并在电动车的脚踏板处放着一个手提袋。被告人李某便驾驶摩托车尾随伺机抢夺手提袋。在城西路某某诊所路口旁将被害人庞某的一个手提袋抢走,袋里有现金人民币51元和“红某”4G双卡手机一部等物品。民警接到庞某的报警后,根据庞某提供的线索在黄坡镇中山中学路口加油站旁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庞某被抢夺的财物除开现金51元外,其余物品被当场追回,李某抢夺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和帽子一顶被当场扣押。经吴某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庞某被抢走的一台红某2手机值款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发票、收款发货票。2、证人吴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吴某丁、吴某乙、庞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三次,共值款人民币37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为筹措赌资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清。)二、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粤G×××××的红色铃木王男装摩托车一辆、帽子一顶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 冲代理审判员 林 弦人民陪审员 陈 小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抢夺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抢夺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抢夺数额或者抢夺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