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绍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绍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687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68号。法定代表人刘家源。委托代理人王晓凤,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肖绍壅,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绍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