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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蒲光学与段念熬、肖逢勇、王清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蒲光学。被执行人段念熬。被执行人肖逢勇。被执行人王清泉。申请执行人蒲光学与被执行人段念熬、肖逢勇、王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念熬、肖逢勇、王清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光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肖逢勇、王清泉的工资款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案现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光学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永执字第1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蒲光学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员  李增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