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谢朝玲与李燕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玲,李燕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3号原告谢朝玲,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郑洋,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鸣,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朝玲诉被告李燕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朝玲于2016年4月8日以遗失本案关键证据原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朝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因原告谢朝玲申请免交本案诉讼费已经得到本院准许,故不再收退。审 判 员 朱丽娇人民陪审员 叶梦楚人民陪审员 王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秋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