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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夏泽良申请执行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泽良,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夏泽良,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04196407090036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上盐井27号。被执行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茂源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陈荣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自井劳仲字(2015)第1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568.0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