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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燕与李金、信宜市鑫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李金,信宜市鑫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44号(二)原告陈燕,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李金,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信宜市鑫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李金、信宜市鑫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金、信宜市鑫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内容)审判长张庆祥审判员  林伯海审判员  李艺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