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923号原告:关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张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给原告150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