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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923号原告:关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张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给原告150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