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胜全、颜廷发与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京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胜全,颜廷发,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京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京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孙胜全。申请执行人:颜廷发。被执行人: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寒,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京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京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胜全、颜廷发与被执行人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京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京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审结。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501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26000元。2015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6日,该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审 判 员 王熙中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盖永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