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蒋文斌与应素飞、张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斌,应素飞,张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537号原告:蒋文斌。被告:应素飞。被告:张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斌与被告应素飞、张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文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素飞、张木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斌撤回对被告应素飞、张木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黄桂莲人民陪审员 黄友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