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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催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海市视悦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海市视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催字第84号申请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十份村。法定代表人:赵夏明,总经理。申报人:临海市视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耀达杜桥商城8幢138号。法定代表人:李宝,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有风,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1300051/37627473、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2日、到期日期2016年4月12日、出票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金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临海市视悦贸易有限公���已在规定的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谭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安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