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玥婷与被告张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打印份数:份发送部门或个人:双方当事人、存档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民初548号原告曹玥婷委托代理人王珏被告张宁原告曹玥婷与被告张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玥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珏,被告张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在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关于婚后的感情问题,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两年感情尚可,但从2015年6月开始,双方逐渐有感情破裂的迹象,从2015年9月开始,被告经常以单位加班、出差、值班、与朋友共同看管酒店、打扑克等夜不归宿。2015年10月,原告通过其他途径查到被告在旅顺的明天公寓十九点与其他异性开房的记录,先后共查到四次,均为同一名异性,2015年10月27日,原告从被告衣服里找到一张电影卡,以及与其开房的异性的身份证,四张电影票,电影票的时间正是被告自称在学校加班的时间。原告要求被告解释,被告的回答是和异性在旅馆开房的记录属实,但开房的目的不是住宿,而是为旅店刷业绩。2015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分居,原告找被告协商离婚事宜。2015年11月27日,原告接到被告电话得知,被告深夜外出喝酒,酒醉后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用刀砍伤,住院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很关心,主动送饭陪护但是被告拒绝,12月11日,被告出院后直接回到父母家中,与原告再无联系。2016年1月20日,原告接到民生银行的催款电话,银行称被告信用卡欠银行大量款项,若不及时还款,将以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从不知被告有信用卡,更不知因何缘故欠大量款项。原告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基础较好,但是被告没有珍惜婚后的感情,尤其对家庭严重不负责,给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2016年2月初,原被告就离婚问题已经达成共识,被告同意离婚,只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分歧,而没能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名下尚有产权房屋一套,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柳树南街柳韵园33号1单元201,建筑面积80.5平方米,该房屋购置于2011年4月,系被告方父母一次性全款购买,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这是原告婚前即获赠的财产,属于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原告认为,该房屋系被告父母对原告的赠与,若被告要求分割其中的一部分折价款给被告,如何分配,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或听从法院的判决。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丰田RAV4吉普车一辆(车牌号辽BUG3**)、二手奥迪A6L轿车一辆(车牌号:辽B683**),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车牌号:辽B22U**),共计大约250000元。上述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将丰田归原告所有,其他两辆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没有任何不忠实于原告的行为。原告陈述的被告晚归是因为被告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既要做好单位的本职工作,又要利用业余和周末时间到处了解行情、跑销售。被告向来不同意离婚,自始至终抱着挽回的态度,不仅多次约原告谈话和好,而且还多次约原告的母亲、亲属以及原告同事做工作,甚至通过被告的父母做原告及其母亲的工作,包括互发短信,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原告亲属的同情和理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两年感情尚可,但从2015年6月开始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玥婷与被告张宁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玥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陈晓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