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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关林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林,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林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作出(2016)川15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关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关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关林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林撤回上诉。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代理审判员  黄云代理审判员  万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