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与胡志国、杨翠容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442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胡志国,杨翠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44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能。委托代理人:叶毅中、吴伟展,均系该司职员。被告:胡志国,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杨翠容,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诉被告胡志国、杨翠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