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秦会忠与谷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会忠,谷枝,秦会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会忠,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枝,女,193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会军,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上诉人秦会忠因与被上诉人谷枝、秦会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秦会忠,被上诉人谷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秦会军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会忠在一审中诉称,秦会忠、秦会军与谷枝系母子,兄弟关系,秦会忠与秦会军父母于1977年根据村镇规划建起房屋四间,在秦会忠和秦会军成家之后,父母亲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公平安排,其中对秦会军也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安排,给秦会忠安排的是父母所建四间房屋归其所有,但其中二间由父母亲居住至二老百年。在双方父母亲都在世时,2009年父母亲以转让的形式将所诉争的房屋四间以书面形式进一步明确到秦会忠名下,在父亲去世后,秦会军便开始与秦会忠争夺所诉争的房屋,并在秦会忠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谷枝又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致双方关系很不正常。为此事,秦会忠多次与谷枝和秦会军说明情况,本着双方应和谐相处的原则处理此事,但秦会军非但不听,而且继续无理取闹。秦会忠和秦会军的父母都是穷老百姓,不可能按照儿女的想法和要求来满足儿女对财产的需求,但父母亲已尽力而为了,对家庭财产的安排是公平合理的,秦会忠和秦会军作为亲兄弟不应为财产而发生纠纷。秦会忠认为:父母亲用书面形式将房屋四间明确到原告名下,是二老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故起诉请求确认秦会忠与谷枝2009年2月13日所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协议所涉及的房屋(价值20000元)所有权归秦会忠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谷枝承担。谷枝在一审中辩称,2009年确实与秦会忠写过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情况下,秦会忠找到一辆车,将我们带到姚家房法律服务所,当时我老伴因病不会写字,协议上的秦振益的签名不知道是谁写的,秦振益签名上的手印是秦振益按的,我的签名及手印都是我本人签的和按的,我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协议上的字我不认识,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不懂协议的内容,对于秦会忠所要四间房屋,我不好说。秦会军在一审中述称,宅基地转让协议上的秦振益的签名不是我父亲本人写的,协议内容我也不知道。对于四间房屋,我和我母亲也签有见证书一份,约定我母亲住的两间房屋在我母亲去世后归我,我母亲在世的时候我尽赡养义务,2009年的时候我父亲基本属于瘫痪状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会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宅基地转让协议一份,该份宅基地转让协议载明“出让人为秦振益,谷枝,受让人秦会忠,兹因二出让人无偿将位于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姚家房镇北新渠村的自有房屋4间(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号码075554)转让予受让人。就此双方协议如下:1、双方系父子关系,转让属自愿和无偿的。2、所转让房屋四至为:东至大街;西至刘秀莲;南北均至小巷;东西长13.2米;南北长14.5米,总面积191.4平方米。3、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使用证过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费用由受让人承担。该份宅基地转让协议的内容均为打印,出让方处写有秦振益、谷枝。受让人处写有秦会忠。落款时间为2009年2月13日”。诉讼中,秦会军提供遗赠扶养协议一份,载明“赠与人:谷枝。受赠人:秦会军。赠与人谷枝与秦振益(已故)共育有二子二女四个孩子,长子秦会军、二子秦会忠、长女秦秀花、二女秦秀荣,谷枝与秦振益留有共同财产房屋四间。秦振益去世前,谷枝与秦振益已与二子秦会忠订立过赠与协议,当时,把契证和宅基地使用证也给了秦会忠。现赠与人谷枝为让秦会军和秦会忠兄弟二人共同履行好赡养义务,且兄弟之间不闹矛盾,要求变更财产赠与内容,撤销原与丈夫秦振益赠与给秦会忠的财产中的自己财产部分(四间房中的其中两间),赠与人与受赠人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房屋处置达成如下协议,内容如下:一、赠与人谷枝愿将其自有的位于北新渠六排十三号现居住的自有房屋四间中的东面两间及院落中属东面部分的其他附属设施赠与秦会军。西面两间仍赠与秦会忠,兄弟二人谁先拆房翻盖,公共墙属不拆或后拆人的;如果出售,公共墙属未出售人所有;若被征用,补偿费属于二人等份共有。但该房屋赠与人谷枝享有永久居住权。谷枝也明确认可该赠与房屋及院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重新建设和整修均是秦会军投资。二、该赠与房屋四至清楚,东至大街;西至秦会忠;南至小巷;北至小巷;赠与人保证四至及院落其他设施与他人无纠葛。三、赠与人与受赠人在本协议签字后,本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本遗赠协议是附条件协议,受赠人必须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待赠与人百年之后,该赠与房屋才可办理转户手续,如协议订立后,受赠人未能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所指赠与内容。该份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均为打印,赠与人处有谷枝签字,受赠人处有秦会军签字。见证机关处盖有宣化县姚家房法律服务所印章,见证人为武晨波、马某。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4日”。2014年4月1日,姚家房法律服务所武晨波、马某与谷枝的谈话笔录中的相关内容载明“谷枝说:秦振益在世的时候财产处理过一次,我们老两口同意把四间房给秦会忠,当时也写过,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对于现在对财产怎么处理,我让秦会军、秦会忠养活我,给我生活费,病了共同出医疗费。若秦会军能答应这些条件,我就把属于我的两间房给秦会军。为了养老、××、我撤销对秦会忠的承诺。该笔录下方处有谷枝签字并捺印”。2014年4月17日,姚家房法律服务所张润奎与谷枝的谈话笔录中的相关内容载明“谷枝说:我共有四个儿女,老大秦会军,老二秦秀花,老三秦秀荣,老四秦会忠。老伴5年前的阴历8月1日去世。我们老二口有四间,老大结婚后没房,我们就出钱给他买了一些水泥、石头,还有我们承包了集体的一些洋树,正好能做檩条(三间房的),卸了给他建了三间,当时秦会军说因为家里帮他建了三建新房,老人的四间旧房他就不要了,2009年,当时老伴还活的了,我们就把四间房写给老四秦会忠,当时还是你们给写的,现在老大秦会军也要,我没办法,他就拉的我来姚家房给他写了二间。该份笔录下方处有谷枝签字并捺印”。谷枝对上述两份谈话笔录中的签字均认可是其所签,但其陈述“内容我不懂,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另查明:谷枝与秦振益(已故)为夫妻,秦会军为长子、秦会忠为次子。涉案房产登记户主为秦振益,建房时间为1977年5月1日,宅基地使用证编号为:075554。一审法院认为,秦会忠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谷枝于2009年2月13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并要求确认涉案的房屋归其所有,并提供宅基地转让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根据该份宅基地转让协议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谷枝与秦会忠之间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应以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本案中,涉案的赠与房产现仍由谷枝占有、使用,房产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亦未变更产权登记,且谷枝亦与秦会军就赠与财产另行签有协议,该协议载明“现赠与人谷枝为让秦会军和秦会忠兄弟二人共同履行好赡养义务,且兄弟之间不闹矛盾,要求变更财产赠与内容,撤销原与丈夫秦振益赠与给秦会忠的财产中的自己财产部分”,另谷枝在庭审中陈述“对于原告所要的四间房屋,我不好说”,亦表明被告谷枝现就涉案财产未形成明确的赠与表示,故秦会忠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谷枝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情况,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秦会忠的诉讼请求。秦会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谷枝撤销了其与秦会忠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是事实认定错误。秦会忠提供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充分证明,2009年2月13日谷枝及其配偶秦振益(已故)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将两人自有的房屋4间无偿转让给了秦会忠,并且将宅基地使用证交付给秦会忠。因此,谷枝及丈夫秦振益已经实际履行了交付义务。秦会忠让谷枝继续居住其中的两间,是因为其母子关系,且该转让为无偿。但这不能证明谷枝还继续享有该两间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只拥有使用权。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谷枝已经完成交付,不再有撤销权。二、宅基地转让协议是谷枝与秦振益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秦会忠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谷枝与秦振益共同同意将4间房屋转让给秦会忠。秦会忠作为该村集体的一员,从未获得批准取得宅基地,该转让行为有效。三、谷枝与秦会军之间签订的一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谷枝在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交付秦会忠之后就不再有撤销权,不能够对此进行再处分。其次,秦会军在姚家房镇北新渠村已经获得批准了一块宅基地,建有3间房屋。根据有关宅基地的规定,村民在村集体中只能依法享有一处宅基地。因此,秦会军以一赠扶养协议方式再取得一份宅基地,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综上,秦会忠认为宅基地转让协议是谷枝与其配偶秦振益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秦会忠与谷枝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谷枝辩称,对秦会忠所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老伴儿秦振益去世前确实写过协议,要把4间房给小儿子秦会忠,并将宅基地证书交给秦会忠。大儿子秦会军结婚的时候,向谷枝夫妻表示,在外面盖3间房,每间谷枝夫妻给300元,共给900元,别的什么都不要。后来秦会军找到谷枝要求其将现居住的2间房屋通过协议方式给秦会军。谷枝除会写自己名字之外,并不认识几个字,对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并不知道,也不愿意将房屋给秦会军,因为秦会军只有一个闺女,秦会忠有两个儿子。秦会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谷枝在庭审中表示对与秦会军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并不完全知晓,由于秦会军只有一个女儿,并不愿意将自己的2间房屋赠与秦会军。秦会忠所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户名为秦振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上诉人秦会忠与被上诉人谷枝及其已故配偶秦振益之间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后,将宅基地使用证交付秦会忠,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所赠与的宅基地使用权未完成交付,谷枝以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对秦会忠撤销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被上诉人谷枝与秦会军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谷枝虽表示不愿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赠与秦会军,但其并未明确表示撤销该份遗赠抚养协议,在该份协议被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谷枝可另行提起撤销之诉,撤销其与秦会军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秦会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秦会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艳龙代理审判员 姜 兵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