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朴光日与黎铖、宋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光日,黎铖,宋雪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4号原告朴光日。被告黎铖。被告宋雪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光日与被告黎铖、宋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朴光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光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80元,减半收取20740元,由原告朴光日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