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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1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黎虎,曾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3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一号玉双大厦底楼。负责人后郎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童家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虎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宏缘乡螺丝岭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周森被执行人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溪镇凉水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远清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简阳龙泉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淑琼被执行人黎虎,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至县。被执行人曾凤琼,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郫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黎虎、曾凤琼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3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分别查封和轮候查封各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3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审 判 员  钟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都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