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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耿素花与欧进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耿素花。被执行人欧进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素花与被执行人欧进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52929.1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53105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95元由被执行人欧进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