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568号原告刘某某,女,农民。被告梁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谌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