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柯北平与于淼、沈钰、沈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北平,于淼,沈钰,沈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125号原告柯北平(曾用名柯平),男,汉族。被告于淼,女,汉族。被告沈钰,女,汉族。被告沈薇,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柯北平诉被告于淼、沈钰、沈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北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钰、沈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北平撤回对被告沈钰、沈薇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永强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