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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湖北金杭钢材有限公司与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杭钢材有限公司,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杭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理人:金忠伟,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颖、陈雄飞,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秀东。原告湖北金杭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金杭钢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据(2016)鄂0191执9号执行裁定书在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台五车(鄂A、鄂A、鄂A、鄂A、鄂A)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3月20日止。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鄂0191执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市无房产,名下车辆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进行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杭钢材有限公司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杭钢材有限公司未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仅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杭钢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杭钢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丰审判员 郑 健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