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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汤军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汤军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财保21号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35号1-2楼。负责人:张新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茜,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厚钰,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汤军柔,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的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汤军柔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汤军柔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巫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