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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催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津司派尔彩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司派尔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催字第00049号申请人天津司派尔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建国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男,汉族。申请人天津司派尔彩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30005123766958、票面金额为5414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出票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78680188000205342、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为天津亚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302097209300073651,开户行为工行天津分行武清支行高科技园分理处,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1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司派尔彩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天津司派尔彩印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 震代理审判员 王 弘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莲民催字第00049号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天津司派尔彩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30005123766958、票面金额为5414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出票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78680188000205342、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为天津亚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302097209300073651,开户行为工行天津分行武清支行高科技园分理处,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19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莲民催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司派尔彩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