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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海伟与沈少林、胡玲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伟,沈少林,胡玲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66号原告:崔海伟。委托代理人:吴旭,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少林。被告:胡玲瑛。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921号1幢102、201、202、203室。负责人:黄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永青,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伟诉被告沈少林、胡玲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海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海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