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郑云飞与陈丽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云飞,陈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财保3号申请人:郑云飞。被申请人:陈丽娟。申请人郑云飞与被申请人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云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丽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小型汽车一辆在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云飞于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丽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小型汽车一辆在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