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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272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徐维贵,系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维贵、被告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关某甲,现年XX岁。次女关某乙,现年XX岁。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除了定期给付原告家庭生活开销外,对家庭的大事小情从不关心。尤其是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有时连续几天都不回家,也不打电话进行告知。原告认为虽然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也生有两个女儿,但双方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关某甲、关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0元。被告关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之前确实对家庭关心不够,因为被告工作太忙,经常需要出差。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还想和原告继续生活。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于XXXX年XX月经人���绍相识,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关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女关某乙。庭审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幸福的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产生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不能以自我为中心伤害对方,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尊重与信任身边相依相伴的人,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更是给自己争取幸福的机会。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应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认为夫妻感���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至破裂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雅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