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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梅其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99号罪犯梅其波,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鄱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梅其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梅其波在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20次,单项表扬5次,禁闭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梅其波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梅其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其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