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司方亚与李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闪,司方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闪,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方亚,居民。上诉人李闪因与被上诉人司方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庙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案定于2016年4月8日下午3: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按照李闪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投递人员未能将邮件送达给李闪,该邮件后被李闪的家人拒收。李闪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受送达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元,由上诉人李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 雷书 记 员 袁海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