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肖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544号原告肖某。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向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伊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