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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牛某与马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483号原告牛某。被告马某。原告牛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理。经审查,马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尚景园2号楼902室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尚景园2号楼902室,该案应依法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12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