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牛某与马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483号原告牛某。被告马某。原告牛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理。经审查,马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尚景园2号楼902室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尚景园2号楼902室,该案应依法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12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