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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冻结)李建忠申请执行吴金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忠,吴全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忠,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吴全旺,男,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灵石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建忠申请被执行人吴全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全旺在银行存款57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灵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