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邢书宽、靳春花、故城县棣昂铭鑫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信镓裘革制品有限公司、郑景辉、任静、邢书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邢书宽,靳春花,故城县棣昂铭鑫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信镓裘皮制品有限公司,郑景辉,任静,邢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607号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聚静,董事长。被告:邢书宽被告:靳春花被告:故城县棣昂铭鑫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书宽,经理。被告:故城县信镓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景辉,经理。被告:郑景辉被告:任静被告:邢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与被告邢书宽、靳春花、故城县棣昂铭鑫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信镓裘革制品有限公司、郑景辉、任静、邢书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邢书宽、靳春花、故城县棣昂铭鑫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信镓裘革制品有限公司、郑景辉、任静、邢书英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邢书宽、靳春花、故城县棣昂铭鑫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信镓裘革制品有限公司、郑景辉、任静、邢书英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