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苏成清等与章铨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铨生,苏成清,陆琴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铨生,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林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成清,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原审被告陆琴容,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系上诉人章铨生妻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章铨生与被上诉人苏成清、原审被告陆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诉人章铨生以原审判决正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章铨生的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笔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铨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章铨生负担。审 判 长 高树惠代理审判员 易丽容代理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斌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