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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淑艳诉倪立、武纪峰及敦化市江南镇上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艳,倪立,武纪峰,敦化市江南镇上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797号原告刘淑艳,现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玮,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立,60岁,现住敦化市。被告武纪峰,50岁,现住敦化市。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上石村村民委员会。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艳诉被告倪立、武纪峰及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上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淑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淑艳负担。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