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正四与孙家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四,孙家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四,个体泥工。被执行人:孙家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正四与被执行人孙家校(2015)甬慈商初字第16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1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