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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世飞与被执行人雷哲、雷海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世飞,雷海福,雷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陶世飞,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7日,住靖边县龙州乡。被执行人雷海福,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6日,住靖边县龙州乡。被执行人雷哲,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2日,住靖边县龙州乡。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陶世飞与被执行人雷海福、雷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海福、雷哲与申请执行人陶世飞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雷海福、雷哲用15亩地产量玉米抵偿申请执行人陶世飞的案件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延迟履行金申请执行人陶世飞自愿放弃,且不再追究被执行人雷海福、雷哲的任何责任,现被执行人雷海福、雷哲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