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宋文平诉张本爽、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平,张本爽,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民初第1483号原告:宋文平,男。委托代理人:刘成全,男。被告:张本爽,男。被告:高玉兰,女。原告宋文平诉被告张本爽、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平的委托代理人刘成全及被告高玉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本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张本爽分别于2013年7月8日、2014年3月1日向我借款共计3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现因二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高玉兰辩称:原告从未向我们要过款,而且我只知道借了1万元,另2万元我并不清楚。而且我们也不是不还钱,有钱就还。被告张本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本爽与高玉兰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8日,被告张本爽因放春蚕需要用款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4年3月1日,被告张本爽因修房家庭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均为原告出具欠条。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本爽、高玉兰偿还借款共3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人口信息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本爽向原告借款共30000元,有被告张本爽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本爽与被告高玉兰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属夫妻共同外债,被告高玉兰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本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本爽、高玉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文平借款共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