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宁夏松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宁夏松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0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松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炭井一矿街。法定代表人王立峰,系宁夏松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宁夏松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王建军向本院提交延长执行期限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