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立峰诉东辽县良鑫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峰,东辽县良鑫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539号原告张立峰,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平岗镇承恩村*组。被告东辽县良鑫煤矿法定代表人潘忠良,矿长。原告张立峰诉被告东辽县良鑫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款2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峰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剑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