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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立峰诉东辽县良鑫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峰,东辽县良鑫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539号原告张立峰,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平岗镇承恩村*组。被告东辽县良鑫煤矿法定代表人潘忠良,矿长。原告张立峰诉被告东辽县良鑫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款2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峰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剑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