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黄宝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男,53岁(1963年1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喜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在与山东德州安乐纺织品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其购买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7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59万余元。2015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9月11日,北京宝荣宝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补缴税款59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在与山东德州安乐纺织品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该公司购买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371万余元,税款共计53万余元,后被告人黄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2015年9月7日,被告人黄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北京宝荣宝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黄的供述,证人种、林、杨的证言,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所附资料,发票认证情况,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网上报税打印页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唯指控虚开的税款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黄系自首,并已补缴抵扣的税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燕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照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