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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田堂全与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任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堂全,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任建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469号原告:田堂全。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刘吉诚,董事长。被告:任建设。原告田堂全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任建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任建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堂全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田堂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瑞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