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西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0551-1。法定代表人:郑有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成刚,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陵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08373-3。法定代表人:钱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滁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行审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